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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
第四章 组织架构各负责人产生、罢免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
 
中山大学在职经理MBA深圳校友会 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校友会的全称为:中山大学在职经理MBA深圳校友会。
第二条 本校友会是由曾经修读中山大学在职经理MBA高级研修班的已毕(结)业或在读学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地方性社团组织。
第三条 本校友会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和维系各届学员,增进相互间的
    交流、了解和合作,为会员创业和事业发展起桥梁和纽带作用。
第四条 本校友会接受中山大学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会所设在深圳市辖区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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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校友会的业务范围为:
1.密切会员间的联系与沟通,为会员间的经济合作创造条件。
2.积极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、座谈、讲座活动。
3.为会员创业和事业发展出谋献策,向会员提供法律、商务的咨询和服务。
4.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会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,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。
5.代表会员或会员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,组织会员参观、考察、访问、旅游及其它活动。
6.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组织校友会的会议及传达会务财务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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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拥护本会的章程;
2.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.是中山大学在职经理MBA高级研修班毕(结)业或在读学员。
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式:
1.提交入会申请表;
2.申请人经本会理事会核准,向本会缴纳会费及活动费;
3.由本会发放会员证。

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:
1.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2.向本会及其领导反映意见和要求,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3.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,享受本会的各种服务及福利。

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:
1.遵守本会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,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。
2.执行本会的决议。
3.按时如数缴纳会费和活动费。具体为:会员年会费300元;理事会每届会长30000元,常务副会长20000元,监 事长20000元,副会
  长10000元,常务理事2000元,秘书长2000元,财务长2000元,副秘书长1500元,理(监)事1000元。
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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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架构各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本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责是:
1.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。
2.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监督长。
3.审议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4.决定校友会的工作方向和任务。
5.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,会员大会之召开应以会员总数半数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。会员大会各项决 议,必须经出席会
     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。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联署,可提请会长召开临时会员大会,应将会议时间、地点、审议事项于
     会议召开十天前通知各会员。

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每两年为一届,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
     年。

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.负责组织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作报告。
2.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3.组织实施校友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。
4.决定校友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。
5.审议校友会财务处工作。

第十七条 本校友会会长、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.在本校友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2.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年龄不超过65周岁;
3.具完全民事能力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
第十八条 本校友会设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1人,监事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每届任期两年,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,离任后受理
     事会聘请为荣誉会长。

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校友会的法定代表人,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,对外代表校友会,并行使下列职权:
1.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议。
2.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决议实施情况。
3.提名并决定秘书处、财务处人选。
4.在校友会闭会期间,行使常务理事职权。
5.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人作为校友会的发言人,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,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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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和监督
第二十条 本校友会团体经费来源:
1.会费;
2.会员捐赠;
3.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一条 本校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本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
      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
第二十二条 本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本校友会监督机构、会员大会的监督。

第二十三条 本校友会设监事长1人,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监事由监事长提名,报会长批准。
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对理事会、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改善意见;
2.审查财务处财务收支情况;
3.对违反校友会章程的行为进行弹劾;
4.列席校友会理事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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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由会长公布实施。

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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